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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控的陪审团

    剧情片美国2003

    主演:约翰·库萨克  吉恩·哈克曼  达斯汀·霍夫曼    

    导演:加里·弗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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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09-01 13:07

    详细剧情

    在新奥尔良的一起办公室枪杀案之后,当事者将枪械制造商告上了法院,控告他们生产武器导致众多暴力事件的发生,他要求法院裁定出售武器是一种违法行为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此时,一个神秘人物、本案陪审团成员尼克·伊斯特(约翰·库萨克饰)开始暗箱操作,他试图在这起枪械制造案中影响其他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用“正确的方法”投票。与此同时,伊斯特的女友玛丽,也想诱骗本案的两位律师,并且花费几百万美元贿赂陪审团,要求他们使法院撤消对被告枪械制造商的审问。于是,伊斯特和玛丽里应外合,巧妙的操纵了这件枪械贩卖案……

     长篇影评

     1 ) 失控的陪审团?

    假如一个人拿着刚买的枪到大街上杀死了一个无辜的人,那么出售这把枪的或者制造这把枪的人是不是也应该被起诉呢?

    如果这个问题交由中国人来回答,将会有一部分人这样反问道“假如一名拿刀行凶的罪犯被起诉,那么是否也要追究卖刀人的怎热呢?”“当你有了鸡蛋后,你何必去管这只下蛋的鸡是什么样的呢?”其实,中国人在很多问题上都是深思熟虑的,可是如果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人总喜欢将问题简单化,问题的症结出在哪我们就直指哪,但我们忽略了是什么引起的症结,这次解决之后,会不会再次出现?

    如果这个问题发生在美国,换做以前也不会追究制造商的责任,但是现在这种问题就有可能被追究,很多人说美国是一个什么都有可能的国家,尽管某些事情在一开始看起来是那么不可思议。话说回来,那究竟是什么让这种可能在美国得以实现呢?答案是陪审团制度,这种最早来源于英国的审判制最终在北美大陆发扬光大。影片《失控的陪审团》就讲述了一个关于陪审团制的案例,一名股票商两年前被发疯的同时开枪射死,两年后股票商的妻子将枪支制造商巨头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赔偿,进而引发了一场无比艰难而又惊心动魄的审判。在美国,被告可以申请由法官来审判还是由陪审团来审判,如果被告申请陪审团来审判,法官就只有做出宣判的权力,最终裁定则掌握在陪审团的手里。美国的陪审团是由法院根据电话号码随机抽取的,被抽到的人必须接受法院的召唤,最终所有的人中经过法院的筛选原被告双方律师的一致同意后才能留下来,一般来讲陪审团的人数都控制在12人,另外还要有12人的候补陪审团一旦主陪审团员出局则补上。在案件的审理期间,陪审员都要被隔离,防止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说道这里,我们先回到案件上,在以前美国出现过众多的类似于这样的枪击案件,但最终都是以枪械制造商的胜诉告终,在这部电影里,几大制造商花费近千万美金雇佣蓝金这为著名的心理师来替他打赢这个案件,蓝金根据每个陪审团的弱点制订了不同的政策。而令影片精彩的是陪审团居然有人也在左右陪审团,双方进行了一场生死的较量。影片快到最后时才证实了这名陪审团员的妹妹正是死于一场枪击案件中,他只为讨个说法,最终的结局是陪审团员判定制造商败诉。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关注的并不只是案件本身的输赢,陪审团只需要做出最终的裁决而不用给任何理由。那为什么本案如此惹人们关注呢?在美国的审判案件中,只要某种类似的案件有了判决的先例,专业名称是“判例”,那么以后再遇到这种案件就容易解决的多。所以,在本案中,只要判定枪械制造商败诉,那么以后的案件中就会有更多的类似于原告这种无辜人的胜诉。其实,这种做法在美国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中国的手段一般很隐蔽,但美国人更加聪明,叫陪审团来判定。陪审团会根据第三国对中国是否构成倾销做出判定。注意,陪审团管裁决,他们可以不去描述细节,至于为什么的事他们会认为中国人比谁都清楚,所以,一旦开庭,因为有判例,中国企业败诉绝对是板上钉钉。

    任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在本案中体现的陪审团被收买的现象可以说是很常见,最主要的是陪审团因为是随机抽取的,人员参差不齐,近些年来,美国关于陪审团的存废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回想一下,正如美国法官自己说的“想一下还有比别的国家的更糟糕的制度吗”,从这一点上出发,虽然有问题,但相比其他国家却还是最公正的,最有效的。

    至少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是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的,因为有时候,正义不仅仅靠法律的公正和法官的无私,这个社会还需要一种道德的审判,判例本身就是为正义壮行,法律不能只是精英的法律,它为保障民权而生,更要靠平民来维护。

     2 ) 不错的法庭片

    这次的主演是约翰·库萨克,尽管我看了将近半个小时才发现。女主角则是甜美的蕾切尔·维兹,《康斯坦丁》中的通灵女孩。

    剧情其实没太多可以说的,相信你也猜得到最后被告一定会落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影片最大的看点在于案件中整个陪审团的运作模式,虽然老师上课时也会提到英美法系陪审团挑选什么的,但到底不如这么直观的影片看上去明白(当然,我不清楚它的真实度有多少,起码程序上是不会错的吧)开头只知道对于一个英美法系的律师懂得挑选陪审团组成人员相当重要(这也是看电影得来的指示,《魔鬼代言人》:))看了本片才知道原来还有陪审团顾问这回事。

    基本上就是看男女主角如何同被告方的陪审团顾问斗智斗勇,如何巧妙地被选进陪审团名单,如何捕捉痕迹地影响整个陪审团的讨论进程方向,如何让别人以为你有能力操控整个陪审团等等等等,很有些意思。想起tvb的那些法庭剧,故事本身不见得多么如何,但,摆在法庭里看就是吸人眼球。

     3 ) 制度中的人性和复仇

    实力雄厚的枪械制造公司受到来自民间的诉讼,在这宗轰动全国的,赔偿金额庞大的审判中,枪械公司聘请阵容庞大的律师团向由12名男女组成的陪审团施压。一名陪审团成员从中制造混乱,一名蛇蝎美人从旁挑拨离间。两人连手企图影响法庭判决,贪婪的天性考验每位陪审员…….

    以上是DVD包装上对这部电影的简介,你基本上可以当它是废的,因为这部片子的精彩内容绝不是上面所说的这么简单。

    Gene Hackman,Dustin Hoffman,John Cusack, 其实只要看到这三个名字就基本上可以肯定这部戏不会差到哪里去。一个好演员是有可能拍部烂片出来,但三个好演员一起拍部烂片的可能性就不太存在了。上述三人都是演技派的好手,老中青三代齐全,真是不用看戏就口水直流了。我当时看到John Cusack的名字就开始流口水再看到Gene Hackman和Dustin Hoffman时就忍不住掏钱买下了预算外的精装版。基本上我买碟是会先看看朋友的评论再做决定的,不过这部戏我事前没有看过任何评论,就凭着这三个名字。果然是没有让人失望,这三位男主角的表现着实是很一流,再加上其它演员,如女主角Rachel Weisz在影片中的出色表现,绝对就是信誉保证,不好不收钱那种。

    有了演技好的演员,也要有好的剧本让演员们发挥。RUNAWAY JURY是改编自美国著名小说,整个故事最绝的并不是陪审员与律师团的斗法,更是最后那一句“受害者回来报仇”,简直就是经典!第一次看的时候我是到了那里才恍然大悟的(可能是因为我反应比较迟钝),第二次看就是根据这句话从中发现了许多细节,然后随便高兴一下John果然不是个坏人。最爽的是看到Gene Hackman在那一霎那的表情,啊啊啊,不愧是影坛的常青树啊!!!!那个表情真的是无话可说!!疑惑,回忆,记起,然后一切被重新排列,原来事实是这个样子。

    开头你可能以为如简介所说,“贪婪的天性考验每位陪审员”,其实远远不止。人性,正义,贪婪,复仇,在一步步的机关算计中,在一次次的“玩弄”里,渐渐的才发现,事情不是金钱可以解决,要的是公义和报复一次完成。Dustin Hoffman和John Cusack有一场对戏我是很印象深刻的,两个人彼此怀疑,但是又不得不选择信任,或者说,在Dustin Hoffman敏感的神经中已经猜到,面前的这个年轻人所做的,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对我来说最吸引的是三名演技派的精彩演出。我看电影有时候是光看人光看景的,这部是完全冲着演员的演技去的。虽然有人认为剧本还不能让三位的演技发挥得淋漓尽致,比如说Gene Hackman和Dustin Hoffman在法院洗手间里的对戏没想象中的精彩,事实上我觉得在选择陪审员的时候更让人心动,但那是影评人的事,对一般观众(比如说我)来说,三位的表现已经值回票价。唯一让我比较遗憾的是几乎没有三个人同时对戏的场面,实在很想看到这三位不同年龄层的演技派代表中间的火花。

    Gene Hackman是绝对的宝刀未老,其实人家根本就没老过嘛!辩护律师的角色不容易演,除了奸诈以外还有一些别的什么东西,比如说王者气质?我不知道这个形容词适不适当,但我看到他在一堆高科技面前对一大帮律师团做部署的时候真的就有这种感觉。Dustin Hoffman,同样是演法庭人物,但是跟SLEEPERS里面的样子差太远了!我只能说对于Hoffman的演技来说这部剧确实没能让他完全发挥,编剧导演我不是怪你们,能让Hoffman完全发挥的剧本不多啊……代表年轻派的John Cusack,并没有在两位重量级老前辈面前失去自己的光芒。应该说整部剧里面发挥得最好的是John,前半段的角色安排很考验他的内心戏,因为到最后要让观众大大的吃惊一下。

    最后建议大家在看这部片之前先了解一下美国的陪审制度,比如说陪审员的挑选,判决程序,否则可能会在欣赏途中有看不懂或觉得太夸张的地方。电影里面对于陪审员的制度是比较忠实的再现的,确实在美国法律中,掌握着最后决定权的是那些从普通人中选出来的陪审员,所以在双方律师选择的时候就会非常谨慎,会考虑到这些人的政治,宗教,道德思维上,是不是会容易作出对自己一方不利的决定。而且要求是12个人一致通过才能判定是有罪还是无罪,为了一件案子12个陌生人被关在旅店了几个星期的情况不是少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中要是有一个人是出于其它目的而故意影响其它人的话,确实是有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

     4 ) 被操控的正义

    “你以为那些普通的陪审员是所罗门王吗?不!他只是用着贷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发上等着有线电视给他们洗脑,这样的人一点点也不会在乎什么真理、公正,更别说美国理想的真谛。”——云根雷斯。

    所谓的正义到底是什么?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之中,正义被操控了,金钱的力量毫不留情地嘲笑着我们对法律、对正义的传统认知,似乎只要有钱,我可以得到任何我想得到的“正义”,而这一切,都发生在世界上法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这不仅让我们产生一种迷茫,我们的法律,怎么了?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看看什么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一说起源于古希腊,是建立在公民契约之上的一种实现正义的途径,古希腊政治家梭伦曾经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在克拉灵顿诏令中建立了现代陪审团的原始形式,陪审团制度由此确定下来并一直持续至今。而后来,随着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美国对英国传统的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很大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陪审团制度,也就是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某一个或者某一群人的拍脑袋决策,而是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积淀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之中是有着自己独特的的合理性的。

    但是持续这样久的制度就一定是完美的吗?我们说其实不是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完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只是在尽量接近完美的状态之中不断完善,陪审团制度也不例外。陪审团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我将在接下来结合例子加以论述。

    首先,陪审团的判断很容易被操控。正如电影中所说的,参与组成公民陪审团的都是普通人,在美国的法律之中,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许参加陪审团的,这就导致陪审团并不是一群没有喜怒哀乐的神,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绪,只要利用好了这一点,就很容易达到被操控的结果。有一部电影叫做《十二怒汉》,一位少年被判定杀害自己的继父,十二位来自不同环境不同身份且素不相识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作为陪审团来裁定那位少年是否有罪。一开始的证据很充分,十二人中十一人都投票决定他有罪,只有一人投了反对票,但是在那个时代,陪审团的判断要求全体一致通过的,投了反对票的人讲述了自己心中的疑虑,引发每一个人对自己内心深处良心的思考,最终查出了事实真相,拯救了那名少年的生命。在这部电影中,每一位陪审团成员身上最平凡的部分都被发掘出来并提升到人性的高度,所以得到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但是电影毕竟只是电影,在实际操作之中,利用这一点或许容易被操作出一个正义的结果,但更容易被操作得到某个利益集团所愿意看到的结果,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说当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就会无形中产生一种群体效应,法国学者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著作《乌合之众》中讲到,在这样一种群体效应的作用下,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极易相互传染,形成一种“集体潜意识”。这时候,每个人心中的理智是被降低了的,而感性的因素则被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地步,十二个专家学者不见得比十二个普通百姓更能做出专业的判断,原因就在这里。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只要群体中有人有心引导,利用自己较为强势和坚定的态度来塑造一个可信的形象,然后利用简洁的断言和重复来影响其他人的判断,就很容易得出自己想要的结果,正如我们在电影中看到的那样,伊斯特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引导了陪审团的判断,从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从内部的影响,从集体心理上作用的影响,要比从外部对每一个个体施加压力,更容易影响人的判断。

    这种集体潜意识的例子还有很多,历史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一个案例发生在遥远的古希腊。伟大的学者苏格拉底因为传播自己的哲学思想得罪了雅典的权贵,权贵们指责他传播“歪理邪说”,要求处死他。当时的“赫里埃”也就是原始的陪审团一开始很同情苏格拉底,想判他无罪,但有雅典贵族墨雷图斯不断游说公民陪审团,再加上苏格拉底的态度得罪了陪审团,使得人们最终决定判决苏格拉底有罪,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民主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这种多数人的暴政也成了证明这个观点的最好理由。在这样一种集体潜意识的作用下,人数越多越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可见一斑。

    如果说苏格拉底的悲剧是由于他所处的时代陪审团制度还没有完善,那么发生在我们这个时代最出名的一个案例也能证明这一点。199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件轰动全美,甚至全球瞩目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黑人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矶警方对其提出了诉讼。面对这样的情况,腰缠万贯的辛普森花费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师组成的“梦幻团队”来为他进行辩护,面对警方的如山铁证,辩护团队寻找到了各种规则的漏洞,并指责洛杉矶警方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可信,成功影响了陪审团的决定,最终,原本可以说是杀害妻子证据确凿的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为无罪。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律师团队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矶警方也为他们的莽撞的取证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其中有一个原因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陪审团的心理倾向。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调查也显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对辛普森案的定性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在媒体之中宣传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时将辛普森与他的妻子之间的感情有选择地展现给世人,从而让人在感性上对辛普森持一种同情的态度。在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群体之中,这样的一种情绪的传播和不断深化对于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再加上证据的证明力被一一反驳,辛普森会被判处无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既然陪审团制度这样容易被操控,这样的一种弊端我们都能看得到,为什么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之中仍然一直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呢?是他们的大法官和立宪者都没有看到这一点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他们要坚持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呢?这和美国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

    我们知道美国是现存世界上三权分立进行得最全面彻底的国家,杰斐逊等开国元勋在编写《独立宣言》的时候就将三权分立这样一种制衡的思想贯彻下来。也就是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秩序,而是为了制约政府不断膨胀的权力,是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他们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不仅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同时在司法权之内也进行了拆分,将司法权分为法律使用权和罪行判断权,设立陪审团制度,将判断是否有罪的权力交给了普通公民组成的团体,借助他们心中最原始的正义来对一个人做出评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断之后决定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处罚,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法官的权力,降低了寻租空间,充分体现了美式宪政中制衡的智慧。

    从辛普森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只是因为洛杉矶警方取得证据的过程不符合规定,就导致原本确凿的证据失去了效力。包括著名的“米兰达警示”,嫌疑人有权利保持沉默,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正是由于这样一种人治之下很难一直产生真正公平正义的判决,他们才会建立那样严格的一套程序体系来保障结果的公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里说道,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实质正义,但是当实质正义很难达到的时候,我们就应该使用程序正义来进行弥补,因为这是最为接近实质正义的一种方式。而这也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所在。

    历史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可能得益一时,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其实最后反而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有一个笑话,有一天斯大林的烟斗丢了,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一周之内找到了十二名嫌疑人,经过严刑拷打,有六人死亡,余下的六人都招待了自己的罪行,而此时斯大林在桌子底下找到了自己的烟斗。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胡作非为,民心丧尽;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国家机器沦为保护特权和腐败的工具。苏联衰亡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这是美国宪政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智慧,也是美国坚持自己的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那为什么美国可以采用这样的制度,中国就不可以呢?在我看来有三个原因,我们一一来看。

    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事情有很多,而截至2005年全国法官有22万人,分布在全国3234个法院之中,再由于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较低,就导致中国的司法资源一直处在一个相对紧张的情况之中,我国法院2002年审结的案件约600万件,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只处理了27个案件,较低的效率使得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处理的时候要尽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民诉法设立简易程序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而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个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陪审团人员的选取、召集,如何保证陪审团可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如何确保陪审团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一点很难做到,我会在稍后加以论述)等等,都是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这样的一种条件下,全国案件的审理效率就会更低,不利于中国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其次,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与人之间可能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一个著名的六人法则,任意两个人之间,都可以通过最多六个人来建立起一种关系,这就对我们陪审团的人员选择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很有可能看上去某位陪审团的成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但实际上那位当事人却是这名陪审团成员的朋友的亲人。在国外或许这不会有太多影响,但是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人情关系就决定了我们在面对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不可能无动于衷,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卖他一个面子”,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熟人的判断,在中国这样一种人情社会的文化环境之中,这样的结果几乎是可以预见而且无法避免的。如果想在陪审团成员的选取过程之中就去除这样的人的存在,那么又会极大地增加司法的成本,由于前面一条原因,这也是不现实的。

    最后,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所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不同。正如我之前论述的,美国的法律是为了制约政府的权力,从而真正意义上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中国法律则把维护社会秩序合理和稳定放在第一位,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是一个公认的前提。在这样一种法律思维的作用下,就注定了中国的法律不会那么严格地注重程序,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讯逼供、抄家搜查等虽然被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屡见不鲜,原因很简单,只是因为这样能够更快破案,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将社会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社会稳定。在稳定这面大旗下,个人权利其实不重要,因为在中国集体主义的思想作用下,个人的权利和思想其实是被不断压缩的,为了社会,我们做出牺牲也是应该的,这是中国的现实所决定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当然也不会去选取陪审团这样一种自缚手脚的制度的。

    幸运的是,今天我们已经看到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案子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这一切的变化都说明,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与契约意识正在觉醒,早晚有一天我们会意识到社会中不是只有集体,我们会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存在,我们会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到底有哪些,我们会意识到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我们让渡了自己的权利,当我们的社会真正形成这样一种共识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必将成为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国家。

     5 ) 失控在后半段

    属于再看减星的电影,三个半好啦。影片前一个小时是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入门教科书。其中基恩哈克曼的福尔摩斯式的细节观察推演法,他麾下堪比迷你中情局的陪审候选调查团队的阵势,以及库萨克巧妙利用哈克曼多疑成功混入陪审团十二人名单,都属于该时段的亮点。但随着为蕾切尔薇兹现身谈判,库萨克公寓的先盗后烧,角色情节便开始随同片中的陪审团员一起失控!

    1、我们不清楚哈克曼的为赢下这桩官司而不择手段的底线到底在哪里。从接近尾声出那场发生在薇兹屋内的搏斗来看,似乎到不了走投无路便可以杀人灭口。但如果杀人都不算禁忌,那么以哈克曼的狡诈老辣,以其手下黑道之心狠手辣,可以笃定库萨克与薇兹根本不可能活过一个小时。换句话说,打戏只是斗智情节遇到创作瓶颈后超劲替代品,于是常识与角色特质的一致性就必须暂时抛于脑后。

    2、达斯汀霍夫曼的控方律师果不其然是个打酱油的。虽然导演试图通过法庭盘问激怒军火大鳄,以及卫生间闭门之辩来增加这位老牌影帝的角色权重。其中后者尤其不令人信服:不是说律师都应该像哈克曼那样愤世冷漠,但霍夫曼好歹也在律师界摸爬滚打几十年,怎么还净提些菜鸟愤青的问题?由此你也就明白“初出茅庐VS业界大佬”的法庭戏俗套自有其内在的逻辑合理性:导演想传递给观众的信息,刚好也是新人自己想知道的。

    3、与女主人公以弱胜强具有相似夸张度的是陪审团员们的个人背景。我们认可每个陪审团成员都该有这样那样的个人隐私或嗜好。但有必要搞到涉毒、自杀、亲人被抓这么大动静吗?而反过来,这些貌似挺大的麻烦似乎又没给库萨克薇兹的复仇计划增加太多变数。隔离旅馆房内的几次促膝谈心就轻松搞定了。个人对本片的最大不满就在于此。十二怒汉中亨利方达的攻心策略是有所本的:匕首、眼镜、模拟下楼时间等。有所本才能在说服剧中当事人的同时,也说服了观众。说服了观众,你的故事才有可信度和感染力。而库萨克的攻心则是含糊其词的、局限在交谈双方内心而观众无感的。当然,你可以说这可能与最终所设置的高潮反转不是发生这条线上有关。但法庭戏是之前两个小时过程中浓墨重彩的表现重点,最终你却突然告诉我高潮在庭外?感觉有点怪怪的。所以当落败后一脸绝望的哈克曼好奇库萨克如何能说服他的陪审同僚的时候,对方也无从回答。正如阿甘奔跑中摆脱护架一样,这里没有缘由只有神的眷顾。

     6 ) 两种主要法系的区别<转>

    普通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两大法系的区别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法律渊源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法典编纂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法律结构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诉讼程序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职业教育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法律的形式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法律的分类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法学教育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法律职业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诚如电影中所述,也如一般规律,这世上无完美。陪审团制给了财力雄厚的诉讼方可乘之机。如果你有足够力量,12个陪审员,可以在五分钟内就能查清他们的底细,抓住他们的弱点并进行挟持。但事情一旦败露,就会受到以干涉司法罪名的严惩。
    大陆法系,则是令一种姿态,比如如果找不到法律条文规定牛奶中不可以添加三聚氰胺,那添加三聚氰胺即为合法,违法的前提是必须有法。这种制度不受道德善性的控制,同样也不接受恶性的控制。
    还有中国的法律体系,以上两种都不是。因为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前提都是司法独立。

     短评

    得静下心来看。国际商法教学片。如果要看美貌库萨克你会很满足,要看大鼻子毕业生就算了,大概是我的错觉,总觉得他打了个超大的酱油。

    8分钟前
  • coto括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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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片再看,印象一般。还是原著小说精彩。如果搁现在拍,庭审之后才是亡命天涯的开始,毕竟军火公司不是吃素的,杀个把人根本不是问题。这两人的过去、亲人都暴光了,还能逃多远?所以结局应该改成:辩护成功,正义人士却被逐一杀光,因为这才是现实!

    10分钟前
  • Danys ┇┇ 蓄须专用
  • 还行
  • 又是一部纪实片。。。在行政法老师一再推荐下。。。我看了 作为一个法律学生 确实觉得这部影片中的陪审团顾问公司失控的不像样了 活该他们最后败诉!但也确实 他们就以这个为生 都是没办法的事儿~~

    11分钟前
  • 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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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睡醒的囧和婴儿肥的薇姿…………我受够了。。

    16分钟前
  • 福 禄 夀
  • 还行
  • i hate every happy ending! 尽管过程还是很好看的

    17分钟前
  • 北落師門Hir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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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坏蛋打死老师父的故事 当兵的最终坏了事 所谓不居是以不去 屁民永远都是墙头草 但陪审团制度仍然不失为一项伟大制度

    18分钟前
  • 1
  • 推荐
  • 很纠结:看这个片子是无与伦比的享受;看完片子发觉又看过了一部好片子而少了一部没看过的好片子,囧……

    23分钟前
  • Lazy Desi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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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眼睁睁看着好故事被拍成这副屎样真让人闹心 相比念白到位的哈克曼 DH演的蹩脚律师在庭上声音提不起来肺活量不够不注意逻辑重音的样子我也很震惊 多的星完全是给库萨克的sweeet又sensitive样的好么】

    27分钟前
  • 凤头憨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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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一点都不喜欢这片,虽然我也觉得可以随便买到枪支是不对,但既然国家是给合法买卖枪支,因有人拿枪杀人就判制造枪的公司赔款,我觉得反而是对公司好不公平,相当于我们不能因为可以随时买到刀并杀了人,却要产刀的公司赔吧。我觉得法庭是应该要判制造枪的公司败诉,但不是赔款,而是以后限制枪支买卖

    29分钟前
  • yangy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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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情节没有铺开,人物刻画不丰满,浪费一众大牌。开头为了制造悬疑效果,很多情节匪夷所思,比方蜡烛店那段,没事儿这样玩很作耶;还有跟俩朋友讨论如何逃避陪审义务,那俩朋友来无影去无踪啊。真有这么控制陪审团的么?是我太乐观还是作者迫害妄想?新奥尔良真美好啊,比返老还童里刻意描画的美好要吸引人多了。最后他俩干嘛盯着一群黑人孩子百感交集?为了政治正确么?

    31分钟前
  • 洛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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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的转折实在不够刺激,我以为有多牛逼的伏笔呢,原来还是无聊的复仇。但之前的铺垫还是不错得,层次感很强,一路牵着观众走。库萨克演这种智将很合适哈,老霍夫曼的戏份太少了...

    36分钟前
  •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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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斯丁霍夫曼,约翰库萨克和雷切尔薇姿,这三个有一个我都可能会动心,何况三个在一块!律政电影,但不是以法庭辩论为主而是操控陪审团各种斗智斗勇;也是一场复仇戏,平民赢过强权的老戏码,虽过于理想化现实很难发生但这是电影。★★★☆

    38分钟前
  • 萌发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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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性的弱点啊……小时候也一直以为陪审团制度是最公正的制度,一群人总比一个人要难以左右,然而一群软弱的人和一个意志如铁的人比起来却如蚍蜉和大树。公正来于自由,而真正的自由只存在于个人的思想和意志中。做个自由的人。再看一遍发现JC的下眼线真是天生的……

    39分钟前
  • 小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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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牌飚戏片,前面铺陈太久,John Cusack萌大叔,和Rachel真配,结尾居然煽情到。不过还是为了看JB,即使是打酱油,露个迷人的笑脸。Gene Hackman在Split Decisions里演男主他爸

    44分钟前
  • Eccentric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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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过本片和十二怒汉 觉得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能数十年不出岔子真是不可思议

    45分钟前
  • 请你吃童话
  • 力荐
  • 本以为是法庭辩论戏,看完才发现庭审的内容只是背景。真正想讲的则是陪审团制度,只要有制度就会有针对这种制度的辅助行业以及各种想钻空子的人,真是有需求必有供应啊。有些地方太火爆了,反而没有了斗智和反转的快感。还是国内好,完全不用走这么多复杂的步骤,呵呵。

    48分钟前
  • 桃桃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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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了一半,厕所里霍夫曼和那个兰金的辩论着实精彩。

    5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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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间过程抓的很紧,电影出彩的一部分是把两人的目的放到最后揭晓,导演并非没有政治目的,除掉对反面人物脸谱化的刻画,电影本身还是十分精彩。反派律师很无辜,就像他说的,他的职责就是打赢官司。考虑太多道德因素,反而不是好律师。为什么好律师最后又不花钱了?

    52分钟前
  • 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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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映好多英美法系的精要,比如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等.有了这些作支撑,剧情发展更具说服力,影片更具可看性.另外约翰库萨克的角色之运筹帷幄的自信和临危不乱的镇定,导致影片的结局戏剧性扭转,虽有点英雄主义,但不得不想起<十二奴汉>里那能言善辩的主张"合理怀疑"的8号陪审员.

    57分钟前
  • BC缺帅风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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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半段超好看,后半段节奏跟不上。但是不失为一部不错的陪审团制度的电影。

    1小时前
  • 赫克托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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