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女主水性杨花,夜夜笙歌,男主敏感善妒,惯于施暴。一次女主晚归后,男主察觉到奸情,毫无保留地揍了她一顿。女主害怕这样下去会被打死,就以玫瑰经作证发誓(撒谎),自己非自愿,是被奎尔强奸的。没想到男主一怒之下,开枪射杀了奸夫。女主愧疚在心,又不想守活寡,所以和男主商量后决定编套说法。所以结尾时他才会急忙离开,害怕他人发现真相。
另一种可能是女主生性烂漫,喜好交际,但脑子里缺根弦,不懂所谓的性暗示。男主受战争创伤,冲动暴躁。在奎尔强奸妻子后,遭受刺激的他,不受控制地射杀了仇人。结尾时他匆忙离开,是想换个地方开始新生活(可钱总得付吧。)
所以,个人倾向于第一种可能。
当然,本片的重点是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的交锋。你来我往,好不热闹。
2 ) 经典法庭电影
《桃色血案》(Anatomy of a murder)的故事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只有在这样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下,才会出现控辩双方如此激烈的对抗,以及追求程序正义胜于追求实质正义。
官方剧情简介:律师贝克正在追查一桩凶杀案,当事人梅森中尉和他那自称被死者强暴的太太对真相有所隐瞒,死者邦尼和他们夫妻到底有何秘密?贝克能查到线索,找出事实的真相吗?
由于时间关系,笔者是分两天看的,仅从最重要的角度分析整部影片,或者说是这个案件会更恰当。
案件发生并在律师贝克接受委托后,案件的进展以及故事的发展其实可以从律师贝克给嫌疑人说的一段话引出:“有四种方式我可以替谋杀罪辩护:第一,那不是谋杀,而是自杀或事故;第二,不是你干的;第三,可以证明你的合法性,比如说是为了保护你的家人或正当防卫;第四,你有杀人的理由。”由于嫌疑人和前三项完全没关系,所以贝克采用的是剩下的第四种方式——有杀人的理由。因此,整个案件贝克就从此处入手,欲证明嫌疑人是因为妻子被死者强奸后,产生了“无法抑制的冲动”,才枪杀了死者。
首先,律师从各个角度证明嫌疑人的妻子的确被死者强奸的事实。其实,真实情况只有当事人知道——而当事人或证人对检察官和辩护人的问题,会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目的撒谎。因为无法查证,所以也无法证实他们在作伪证。整个影片对是否存在强奸的问题,也没有给出真正的事实,但观影者其实可以根据影片中给出的部分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作出某种推测,推测出的结果或许会因人而异。
其次,证明嫌疑人的确会产生“无法抑制的冲动”和这种“无法抑制的冲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该情况被军方医生的检查证实,嫌疑人却有这种精神状态,即无论他自己知不知道杀人是犯罪,无论他是否有枪,他都要达到杀死死者的目的。(说实话,这样的精神状态应该很多人在特定情况下都会有,所以,贝克要证明这是嫌疑人的精神问题的确有难度。)同时,经过大量书籍和资料的查询,贝克查到1886年州最高法院的确存在过关于这种情况的判例——大多数州都接受“是非判断”的测试,尽管这并不被认为是一种科学的方法,除非被控犯罪的人,确实有能力知道他的行为所导致后果的性质,即他明确知道那是错误的行为;然后,如果那是由于某种无力控制的冲动所导致的行为,那么他就可以免于受到惩罚。(非精神方面的研究者,但身为凡夫俗子的笔者真的觉得这种说法有点荒诞,但这的确是有专家证明并有先例支撑。)
最后,贝克在明确以上想要证明的情况后,剩下的就是在法庭上针对每个证人、证物、专家意见等,开始有目的性的提出问题、引出怀疑和提供其他可能性,以使得陪审团相信嫌疑人妻子被死者强奸的事实和嫌疑人确有“无法抑制的冲动”的精神状况。而最终,律师的目的是否达成?嫌疑人是否被宣告有罪?最后的答案笔者就不透露了。
这部影片和《控方证人》(1957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相对而言,《控方证人》在人物塑造、故事布局以及案情反转等方面都略胜一筹。
同《控方证人》,《桃色血案》追求的不是所谓的公正、不是将罪犯送进监狱的结果,而是重点表现庭审中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控辩技巧,以及证人和嫌疑人在整个庭审中被控辩双方利用(被控辩双方引导或诱导后,不经意说出了对自己不利或原本不想说出的事实)或利用控辩双方(回答控辩双方的问题时参有主观目的,或有撒谎的情况)的过程。
这部电影更多的是在表现程序正义而非结果正义,表明一名律师的真正职责——在法律这个规则之下,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于真实故事的一份妥协的正义
其实本电影是基于原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大法官 John D. Voelker 写的一个案件。而他当时就是被告的辩护律师,而最后他也以激情杀人成功让被告脱罪。
许多评论说本片的精彩之处就是在于控辩双方的交锋,而事实如何已经不再重要。我个人非常不同意这个观点。我觉得事实如何非常重要,尽管这个事实可能只是一个推测的不完全的事实。
第一个事件在于女主是否有被强奸。在这个事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医生检测在女性身体上没有发现死者的精液,而最后的内裤也已经被洗,所以也无从找到精液。没有强奸发生时的录像或者是多为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第一个是女主身上的瘀伤,第二个是当时在树林里找到的女主其它散落的物件,第三个是死者和女主有在一起的充足的作案时间的场地。第四个就是最后死者女儿上乘的女主的内裤。
女主的瘀伤控方一开始提出可能是被告所致,因为其有暴力解决问题的历史,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的在案记录能够证明被告曾经把女主打到多处瘀伤,所以控方提出的这种可能性为真,那么这次就是被告第一次把女主打的满身是伤,还是在女主因为强奸非常伤心难过的情况下,而且他们住在房车营地,这么打法,周围的人也都睡的很熟以至于没有听半点打骂的声响,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所以女主被死者强奸可以被认定为事实。而且也是基于以上,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有义务把当初在酒馆捡到的内裤上交法庭承为证物。其实内裤出现在旅馆的洗衣房很正常,就是因为死者射精时是拔出体外射在了内裤上,所以作案完毕后才会想到把内裤拿回去放洗衣房洗干净以消灭证据。而法医提供的死者死时有精子发生也是可以作证这一推测。所以这属于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且逻辑上互相自洽。所以基于此,就算死者没死,被判强奸罪也是没跑的。
第二个事件就是男主当时是否属于激情杀人。首先军队医生的解释非常的清楚客观,在部队医生看来,这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件。在事件发生的当时,被告已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尽管他在行为时可能可以认识到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但是他也无法控制这个行为的继续发生。而且男主以前虽然有暴力的历史,但是他都记得细节,而这一次的杀人他反而完全不记得细节。而且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自己的老婆被强奸了,自己去教训强奸犯这是可以被普遍理解的行为,只不过这个教训剥夺了强奸犯的生命对于强奸犯来说太重了。可是对于小镇上的居民来说,强奸犯还是会继续强奸,下一个说不好就是自己的女儿或是老婆,被除掉也是一件好事,而因为此事让一个本身就是受害者的而且是作为一个为国家做了许多牺牲的功勋累累的军官的被告为此被控一级谋杀,这种惩罚未免也太重了。
所以陪审团的优势就在于更有利于对人民有利的正义得到保护和伸张,而不会被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去利用一些法律的漏洞达到伤害正义的普通人的悲剧。就比如如果中国有陪审团制度,那些见义勇为最后被受伤一方讹诈钱财的不会发生。那种老人碰瓷的也不会发生。所以最后被告脱罪了,因为陪审团关于他的选择只有一级谋杀罪成立与否,如果还有一个更为中间的选项,比如有激情杀人罪判处5-10年徒刑,那陪审团很有可能会选择更接近正义的他了。否则也只能更为妥协的让被告脱罪了。虽然不是正义,但是比定一级谋杀罪更为正义
4 ) 凄凉
这个电影里的都是有缺陷的人。一个酗酒的律师,一个职业激情已退的法官,一对不正经的夫妇,一个召唤囚犯做伪证的高级检察官,这里面有谁是无罪的,有谁是清白的。只有一个,玛丽。但是最经典的是,在这两个律师没有拿到律师费的时候,商量,我们去找玛丽,他的财产还要清理。可是,玛丽是最无辜的,最无罪的,但是最后也是被利用。开始没看懂,后来想明白后觉得好凄凉。唉。。。
5 ) 法律层面的解读……
(走马观花拙译)
……
影片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概念,诸如精神失常之不可抑止的冲动的辩护的正当性和适用性。也关注到了法庭实践、策略手法,以及职业操守等方面的问题。它还提出了关于“法庭盘问当中,是否应该问一些根本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Duke Ellington为影片创作了迷人的爵士乐。而那位明察秋毫的法官则由Joseph N. Welch扮演。此人因在50年代初代表军方出席“军队—麦卡锡”听证会上的杰出表现而声名远播。
在他的著名的演讲中,拜格勒一度紧接了违反职业操守的引导证词。即,有意改变存疑事件的证词描述。第一次与曼尼奥见面时,拜格勒试图打消客户的疑虑,然后开始讨论对方是否可以辩护。可当委托人根本毫无头绪时,关于辩护的商谈如何进行?律师是否应该在询问委托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之前就讨论为其辩护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将故事向律师和盘托出,那么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就已经被冻结。再想为了达到某种辩护的目的而去杜撰就变得为时已晚。
帮助被告虚构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律师行为准则上有明确规定,一名律师不应“指导或帮助证人作假证。”但为了使证词的更为有效,他却可以引导与证人的交谈,以及对其证词展开讨论。向委托人解释法律条文也是完全被允许的,即使对方尚未意识到有可能获得辩护。而麻烦在于,狡猾的律师往往无需直白地告诉证人该怎么做,而是通过传递某种暗示使其改变证词。
在本片中,拜格勒显然是非常了解引导证词的限制,而大部分旁观者也都认为他恪守了职业操守的底线。一上来,他没有问曼尼奥到底发生了什么,而是告诉对方关于辩护和脱罪的类别并排除每种可能性。例如,虽然正当防卫下杀人可能会免受制裁,但它完全不适用于疑似强奸案发生一小时之后。另外,拜格勒也拒绝引用“一旦发现与自己的配偶偷情便可杀死对方”的不成文法规。不幸的是,它在密西根洲还不能被广泛接受。
所以拜格勒要做的是,一直让曼尼奥自己推断。直到他说出“我一定出于狂躁。”“对不起,但坏脾气并不能用来脱罪。” 于是曼尼奥马上回应到“那我一定是疯了。”就这样,在辩护律师的诱导下,委托人自己提出辩护,同时也清楚了还需要杜撰些东西去支持这种说法。这一幕就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而检察官们也没有人提出质疑和惩罚拜格勒的行为。尽管很明显如果不是拜格勒的演说,被告的证词将会变得完全不同。
小说里,拜格勒走的更远。精神失常的辩护来自他之口而非被告。拜格勒在书中以第一人称口吻回忆他与被告之间的谈话“‘那么,要以精神失常作无罪辩护’我停了一下,接着说道,'这是最后的办法'。" 于是曼尼奥开始询问精神失常的问题。拜格勒故意表现有点傻,回答了问题。但随后告诉读者的却是:“我的天真有些夸张。头天报上的内容给我启发:也许精神失常是最好的也是仅有的脱罪辩护。我彻底堵住其他各种可能,明确告诉他那是唯一的出路,只有白痴方可让其脱罪。但我从一开始就知道曼尼奥中尉肯定不是白痴。”
有人可能认为,在书中拜格勒超越了底线,引导他的委托人编造证词。可翻看理查德·温迪马克的《引导证词的职业伦理》一书。相对而言,影片处理的比较含蓄。被告是在律师的隐蔽帮助下为自己开罪。对此,大家怎么看?拜格勒是否在书中和电影中都跨越了红线?或者这条关于引导证词的职业操守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而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我们是否能容忍这样的引导委托人撒谎的行为?
事实上因引导证词而对一名律师进行惩罚的案例是很少出现的。因为这种勾当通常进行的相当隐蔽。不过最近的国会大厦事件却提醒我们收买作伪证的秘密也不总是能保守地严丝合缝。而《桃色血案》这部杰出的影片,则使大家更加关注适当的证词与不适当引导之间的那种令人难以捉摸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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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对于帮助理解本片作用很大。不过有些奇怪的是,作者却没有提到斯图尔特扮演的被告律师利用法律漏洞的另一处细节。他向证人提问但被控方律师所反对。法官支持反对并宣布“陪审团将忽略这一问题以及回答”。随后,被告曼尼奥中尉私下问他的律师 “陪审团成员怎样才能忽略掉刚才他们所听到的东西?”“不能。”斯图尔特狡诈地回到,“他们不能!”
真是一部好片。强过美国主旋律的《十二怒汉》!
6 ) 别当真,我只是不可抑制的冲动 --《桃色血案》
被排挤出地方检察官队伍的Paul Biegler破罐子破摔成为一名潦倒律师,整天的生活就是出去钓钓鱼、听听爵士、弹弹钢琴,日子过得逍遥自在,却让人觉得不务正业,偶尔接一些不需要劳神费力的婚姻诉讼和处理一些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来维持生计。Parnell Emmitt McCarthy是一个泡在威士忌里偶尔回忆过往律师辉煌生涯的酒鬼,现在却早已没有信心没有雄心,他是Paul的酒鬼朋友,同时也是他的助理。
英俊帅气参加过朝鲜战争的陆军上尉 Lt. Frederick Manion,有一个美丽妖艳的妻子Laura Manion,居住在公园的车房。酒馆老板Barney Quill是一个人人称道的好人,在离公园不远处经营着一个度假型酒店。某天刚刚钓鱼归来的律师Paul在酒鬼朋友Parnell的撺掇下不明就里就接了Barney强奸Laura而被Manion枪杀的案子。
Paul在看守所跟Manion有了第一次见面,Laura曾经是Manion手下的前任,他的第二任妻子。Manion前妻曾指责被Manion虐待而分手,Manion却认为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引起的无关紧要的争执,其原因是因为其在朝鲜服役时妻子有了外遇。漂亮的Laura喜欢在老公睡着之后到Barney经营的酒店闲坐,却在一晚返回家中告知Manion被老板Barney强奸,愤怒的Manion在一个小时后持枪跑到酒店将其打死。Laura在报警之后为向喜欢吃醋的丈夫表明清白,自愿接受警方测谎仪测试,测试的结果目前在控方手中,无从知晓。第一次见面Paul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
中午与老朋友Parnell吃饭间隙,老朋友建议Paul在这个案子中应不走寻常路,利用法律的固有缺陷和灰色边界,适当点拨一下当事人。
第二次Paul与Manion的见面,Paul开门见山提出有四种方式可以替Manion的谋杀案辩护:第一,那不是谋杀案,那是自杀或者事故;第二,不是你干的;第三,可以证明你的合法性,比如说为了保护你的家人或者正当防卫;第四,你有杀人的理由。前三种理由显然并不具备,从得知妻子被强奸到开枪杀死被害人之间有1个小时的时间差,有足够充裕的时间叫警察,私力救济显然已经不合法,这是典型的谋杀。对于已经感到绝望的Manion,Paul话锋一转建议他需要寻找法律上的理由。Manion试探说:我当时可能气疯了。Paul说恶劣情绪当然不能作为杀人的借口,Manion从Paul眼神和口气中用坚定了一些的语气说:我可能疯了。Paul转身离开,说了一句:你好好回想一下你当时怎样疯法。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从一个游走在违规边界的律师处读懂了该怎么陈述;而一个脚踩职业操守的律师,也从一个善于捕捉的当事人那里确认了辩护的策略。
第三次见面,聪明的中尉回忆说只记得吧台后面Barney的脸,以及震耳欲聋的枪声,而枪声在那一刻遥远得像是来自于另外一个世界。Paul心里踏实了,决定接手案子,顺理成章有了辩护的理由:精神错乱,接下来是需要个精神病专家佐证。这次的会面,双方已经心领神会。
有了辩护的方向,接下来是去寻找判决的先例。先前案件的推理和判决不仅是以后的案件要考虑的内容和指南,而且还对法院具有约束力,这也就是我们所熟知“遵循先例”原则。幸运的是Paul和朋友为辩解的理由找到了先例,1886年州法院的一起无罪判决。根据该判例,“不可抑制冲动原则”将“失常”定义为一种令患者无法做出选择的精神疾病。
接下来的法庭审判是关于Manion是否构成谋杀案的审判,并不是关于Barney强奸罪的审判。Paul知道因为Manion的妻子遭到强奸,在法庭上会形成有利于的Manion氛围,如果Manion杀人再有某种法律上的借口,这样陪审团就会站在Manion的角度同情他。在成功把强奸扯入该案子之后,Paul明知他欺骗检察官,得知Laura成功通过测谎的结果不得在法庭上使用,仍然向陪审团刻意透露该结果。
Paul在Manion有了精神异常的肯定之后,就让Manion联系军队并申请军医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庭审过程中顺利引入强奸的铺垫之后,申请军医出庭作证,证明Manion因妻子被强奸后产生精神异常,其看似“冷静”的杀人行为符合“不可抑制的冲动”的症状。在控方申请的资深精神病学专家指出Manion如有精神障碍,先前不会毫无精神病史且症状也不会无缘无故消失时,他质疑控方专家证人并未对Manion进行过检查,称精神领域隐秘的、未知的世界,并非只有该专家的理解是正确判断,而他申请的军医对Manion的检查结论更可信。
如果对于精神异常的辩护理由,陪审团还持保留意见的话,那么Quill女儿最后的出庭作证,彻底打消了陪审团的疑虑。Paul的助理朋友此前已经把酒店管理人Mary是Quill私生女这件事核查清楚,Paul锲而不舍要求Mary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Mary承认在Quill被杀的第二天,她从Quill的脏衣服里找到了一条与Laura所述特征相符破旧的女性内裤,这为Laura那条被丢失的内裤找到了去向。控方质疑Mary跟Quill关系暧昧不清,本意想突袭,证明其证词不客观,不料两人之间的关系却是父女,这反戈一击不但未能成功阻击辩方,却让控方付出代价。
Paul第一次与Manion见面后,对案件和委托人都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跟助理朋友谈话之后,他基本上确定对委托人辩护的策略。面对委托人的毫无头绪,Paul需要在委托人告诉他案件事由之前,需要符合自己辩护策略的证词。因为委托人一旦全盘将事实向律师托出,那么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就处于被冻结的状态,基于这个事实再想达到自己的辩护目的已经不可能。另一方面Paul又不能违反职业操守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提供虚假证词,有意改变事件的证词描述。帮助委托人虚构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件很明显是不适当的,但为了使证词的更为有效,律师却可以引导与证人的交谈,以及对其证词展开讨论。谙熟规则的律师无需直白告诉委托人该怎么做,而是通过暗示性的语言使其调整证词。而聪明的委托人自然也是心领神会。Paul显然是非常了解引导证词的限制,他打了一个擦边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似乎恪守了职业操守的底线。
影片结尾Manion夫妻留条说因为“不可抑制的冲动”已经离开,另寻他方。Paul与朋友辛苦一场未捞到一分钱,也算是对越过边界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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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靠剧本取胜。法庭过程的全程展现,没有丝毫poetic justice,没有正义邪恶,直到最后也没有真相的出现,以致电影余韵很足。最后陪审团在一团迷雾中得出了所谓的真相,堪称对十二怒汉的强力反击
詹姆斯·史度华主演的悬念片,事实真相并不是影片所要揭示的,律师与检察官斗智斗勇,精彩的法庭辩论才是本片的重点,看着很过瘾。
真相从未给出,所以全片只是关于激烈的诡辩交锋:法庭上的对弈固然精彩,但法庭之外的进展也同样到位,普雷明格在庭外部分给出了好多不易察觉但异常出色的细节,再将这些细节映射回法庭之上,整个故事显得十分圆满;虽说长度控制上略显繁复,但瑕不掩瑜。
大爱 JamesStewart !!!我心目中标准的美国人——高大、真诚、自信更主要的是幽默!
《12 Angry Men》為無辜人平反,觀眾是同情和站在正義的一方。這一部是教人流汗,出到戲院後你還會相信法律道德公義是如此分明嗎?放慢電影節奏,觀眾才可聽得到看明白每一個答詞、理據,沒有單純的善良和邪惡之人,法庭只不過是一連串唇槍舌劍遊戲,Preminger 遙動觀眾情緒,更是令我們無法判斷眼前所知,戲劇性都在我們內心轉動,良知和真相不重要,如何掌握詮譯權才重要,雙面刃一樣可以斬向控辯雙方,從頭至尾態度曖昧。像Preminger、Ray、Fuller,Sick一代經典荷里活,處處表現美國陰暗面貌,骨子裡的反叛。
7分。一直以为Marion夫妇是在说谎,结局却是Not Guilty。差不多100分钟的法庭辩论让160分钟片感觉不那么长并无聊
真相已不重要,精彩的法庭辩论
classic! however, the husband is so suspicious and i never trusted him for a single moment...but does it really matter? not at all... btw muff喝酒睡觉那段看了二十遍,
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原则多脆弱,价值观简直不能更保守…作为自认反社会中华田园女权狗,对这个可能被强奸了的女主却毫无同情且极其厌恶,只因为我认定她是社会不稳定因素…检方是最恶劣的直男癌我却坚定站在他们一边…辨方我认为没有任何说服力也不理解陪审团的选择…永远无法理解和接受精神病免罪…
普莱明格跟怀德的差距,就像这部和控方证人的差距一样明显,如果没有斯图尔特和斯科特,这片会死得很难看……
铺陈悬疑并模糊真相,很难想象这居然通用于法庭戏。史都华和斯科特之间你来我往的神对白,既是对理智与情感的戏谑,又夹杂着对律法权杖的挑逗与推崇。普雷明格对于庭外穿针引线的细节也操控得极为精湛,丝毫不输给这场唇舌对垒。
如果只是法律教科书式的一板一眼, 还是算了看吧。我只是想说一句:这样的电影, 你看原版字幕是看字幕还是电影?(因为当下的观众喜欢原版电影)。
奥托·普雷明格代表作,律政片范本。1.开放式结局的庭审大戏,非全知视角迫使观众自推真相。2.毫无冷场的针锋相对,庭外细节的暗示穿插,节奏明快。3.詹姆士·史都华凭本片斩获威尼斯影帝,道德模糊的律师一角也超越了一贯的正义良善戏路。4.索尔·巴斯的海报大赞。5.私以为不如[控方证人]。(8.5/10)
十分精彩的法庭辩论,并且随着讨论的深入,似乎从控方律师的口中可以得出完全不一样的事实。但谁知道呢,也不重要了,法律也不代表着真实啊。丝丝入扣事无巨细,非常有画面感。斯图尔特好!
8.5 现在可能很少会有人有耐心写出并拍出长达将近90分钟的法庭戏,即便是在一部160分钟的电影里,剧本写得就是扎实、缜密与精彩,没什么可争辩的,普雷明格为这个本子选的基调也很好。
法庭里孕育着智慧,事实可以用多种方式解析,控辩方交手得还算过瘾,推进得稍显拖踏,结局男主拿到一筐弃物令人玩味。由衷不解法庭里的笑话,特干,剧里总是穿来咯咯笑声。
交响乐般的法庭戏,陈酿般的史都华。
普雷明格五十年代的电影,是非常明确的能感受到那个独属于古典电影的,永恒的、宁静的、自洽的、黑白善恶分明的世界与秩序分崩离析了。电影终究要开始直面狂暴、狰狞、开放、无因的、无法收束的现代生活。希区柯克是直到《精神病患者》,才真正与旧世界告别。作为法庭片的《桃色血案》说的就是没有绝对的真相,没有绝对的善恶,工具理性就是现代生活的道德法则。
重看,本片剧本甚好,可以说是好莱坞最经典的叙事方式不再荣光后的最后一次回光返照,人物一个个有血有肉,不影响剧情的紧凑性的同时,尽力拉近与观众的举例,同时当代社会的各种问题(老兵,公园流浪,女性思想解放)在各种剧情侧面上折射出来,私货值得研究(或许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反抗越发流行的新现实主义做法?)角色演技也可以说是丝毫不拖沓,斯图尔特和斯科特后面的法庭对手戏演绎地是如此精彩!可惜导演自己的视听语言居然拉了跨,不功不过的剪辑和调度,只能说在好莱坞工业水准之上罢了。
连看了两天年轻帅气的詹姆斯,猛的看这片,略微显老和发福,不过在前天见识了他的国会辩论后,今天又见识了他的法庭激情,幽默机智,真帅!前半部分铺垫略长略平,全片再精简下也许会更好~